判決書指出,何女於2016年10月19日至杏立博全診所接受超音波減脂及雙側眼周電波拉皮等療程,由陳思帆擔任治療醫師、胡耿華擔任麻醉醫師,當天下午3許,何女全身麻醉後進行療程,何女家屬指控,醫師胡耿華未先卸除何女的水晶指甲,導致療程施行中,何女出現唇色略白及膚色異常的現象,血氧飽和度探測數值持續降低,到5時45分何女都沒有醒時,診所未立即採取必要做為,也沒採取其他措施以監測她的生命徵候並確認昏迷原因。
何女家屬指控,診所在療程施作開始近6小時後,才為何女進行插管,當日晚8時55分,才將何女送至臺大醫院進行急救,但何女在當日晚間9時11分送至臺大醫院時,瞳孔對光線已幾無反應,雖經搶救何女仍因腦幹受損過於嚴重,遂於2016年11月8日過世,何女家人認為,診所有疏失應賠償。
何女父母、丈夫及子女共5人提告求償近2,000萬元,一審台北地院判賠何女家屬可獲賠新台幣及港幣,共約折合新台幣840萬餘元,全案上訴二審後,法官全以新台幣計算賠償金,判何女家屬可獲賠精慰撫金共460萬元(即父母各80萬元、何夫及子女各100萬元),2子女另可獲賠扶養費181萬餘元及232萬餘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