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報》報導,莉莉指控,當天跟林男是第一次見面,林在幾句閒聊之後突然說「我很喜歡妳」,然後就開始毛手毛腳,莉莉嚴正拒絕並把人推開,沒想到林改把她壓在沙發上揉胸抓臀並且一通亂親,莉莉努力閃避卻一時間無法推開對方,她警告林男「請你不要這様,我們這裡有監視器」,林卻回「有監視器又怎樣」。
林男則辯稱,一開始有和女方交換LINE培養感情,而且八大行業有所謂「潛規則」,就是默認小姐在包廂內被吃豆腐、摸胸部都是正常的,莉莉應該遵守職場道德,他當天有消費那就是客人,兩人銀貨兩訖互不相欠,原審勘驗包廂內監視器過程中,林男甚至當庭自傲表示:「是我自己都佩服自己可以親這麼久」。
合議庭認為,女方證詞始終如一,當天與林男是初次見面,兩人沒有任何感情基礎,林卻不顧她意願,仗著身材優勢強行摟抱,進而將女方壓在沙發上強吻、揉胸、臀等處,直到女方掙脫控制打電話報警後,林才悻悻然離去。合議庭認為,若女方真的想要仙人跳,豈會第一時間報警,進而自陷警網?因此不採信林男辯詞。
合議庭表示,林男所為「八大行業潛規則」僅是個人偏差觀念,酒店消費昂貴,酒客付出比一般基本工資還高費用,也不足以作為猥褻女性的理由。且於勘驗過程中,林處處醜化女方,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法官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刑度也屬允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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