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台中某私立大學的C姓大學生,去年8月4日下午一點多,在校內尾隨一名10歲女童,進入廁所偷拍她如廁,女童發現後大聲喊叫,附近民眾逮住C生,扭送警局,檢警在C嫌手機裡,找到女童如廁的影像,因此檢察官依涉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違反意願拍攝性交猥褻影像罪」將他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的法條是7年以上重罪,台中地院合議庭法官審酌被告偷拍時間不長,攝錄過程並未使用暴力手段,其惡性及犯罪情節,顯與暴力毆打、強逼拍攝影像的手段有重大差異,加上C生坦承犯行,當庭表示懊悔、道歉,並與女童家長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因此法官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規定,減輕其刑,但仍判處3年半徒刑,不得緩刑。
法官為何未宣告緩刑,讓C生可以繼續完成學業?判決書指出,C男僅為滿足一己私欲,無故竊錄女童如廁過程,所為實在不應該,雖然因為他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予以減刑,但對於C男所量處之刑,已逾兩年,與刑法第74條規定的緩刑要件不符(判刑兩年以下)無從宣告緩刑,雖可上訴,但如果維持原判定讞,C生勢必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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