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19歲鍾姓男子去年6月5日入伍成為陸軍步兵,但同月12日間,鍾男看見同袍將錢包忘在餐廳桌上,便順手將錢包納入囊中,偷走錢包及裡面存放的1,800元現金。
同月15日間,鍾男再度手腳不乾淨,闖入其他人的寢室中,竊走同袍放在置物櫃的1包香菸,經錢包失主及香菸遭竊的同袍察覺,各自向所屬營區幹部報告,經內部行政調查及詢問後,鍾男坦承犯案,由桃園憲兵隊移送偵辦,於同月16日退伍。
案經桃園地院審理,法官認定鍾男貪圖不法利益,侵害他人財產安全,考量鍾男認罪,沒有前科,審酌鍾男侵占、竊盜財物的價值,以及鍾男已分別賠償2名同袍2,100元、150元損失等,依犯侵占及竊盜各處拘役10日,應執行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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