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5日晚間7點多,光頭佬劉俊龍(2017年吊銷駕照)吸食安非他命後,駕駛自小客車在台中市東區橫衝直撞,他先在復興路四段、立德街口追撞一部正在等紅燈的自小客車,驚覺闖禍後,竟加速逃逸,他疑似受毒品影響,一路闖紅燈、逆向行駛,甚至將車子開上人行道。
果然,禍不單行,當晚7點半左右,劉男在東光園路與振興路口超速闖紅燈,撞上綠燈直行的兩部機車,造成葉姓騎士、連姓騎士死亡,連男搭載的後座乘客全身多處骨折、挫傷,傷勢嚴重。
而劉男二度肇事後,車子也撞爛了,他乾脆棄車逃逸,但旋即被捕,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合議庭就其所犯公共危險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另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檢方與被告均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全案昨天(20日)審結。判決書指出,劉俊龍無照毒駕,當街逆向行駛、闖紅燈,無視公眾安全,造成被害人重大傷亡與家屬永久傷痛,且他並未與死傷者家屬和解,本應加重其刑,審酌其犯後立即坦承犯行,維持一審量刑為妥適。
此外,二審法官認為,本案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此一「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重要目的在於反映一般國民正當的法律情感,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瞭解與信賴,原審既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的刑度亦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的不當,應予以尊重,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但全案仍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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