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至今,負責調查真相的金門地檢署,由檢察長周士榆親上火線啟動偵查程序,緊急查扣中國快艇與海巡署CP巡邏艇,採證船舶相關跡證,第一時間就發現中國快艇左舷下方有一處明顯撞痕,用肉眼即可看到凹陷處,連艇上的鐵欄杆都被撞到傾斜變形,另在海巡船艇右舷下方,也找到一處不明顯的撞擊點,加上雙方說法佐證,確定二船確有碰撞,全案已朝刑責5年以下的過失致死罪嫌偵辦。
偵訊時中國漁工一口咬定他們的快艇急轉彎也不會翻船,是遭台灣的海巡艇衝撞才翻覆;但海巡署艦艇人員堅稱依法執行公務,反指中國快艇在案發當天下午1點多進入我限制水域,並到達北碇島附近作業,艇長決定驅離,經快速追逐1分多鐘後,海巡船艇駛近中國快艇並依程序開啟警示燈與警報器,中國快艇仍未離去。
艇長於是下令登船檢查,巡邏艇駕駛即以右舷靠近中國快艇左舷,準備登船,過程中兩船本來就會接觸並輕微碰撞,詎料,中國快艇此時突然甩尾並往右急轉,企圖規避海巡人員登船,因快艇船尾橫移撞上海巡船艇右前方,巡邏艇當下立即快速迴轉,雙方因而發生碰撞,加上中國快艇反彈力道使然,因離心力失去平衡而翻覆,絕非海巡署船艇蓄意衝撞。
由於中國快艇違法進入我限制海域在先,雙方船隻初步看來確有碰撞,但沒有監視畫面為憑,即便兩造各持己見,但海面船隻碰撞與路面車禍大不相同,海巡艦艇人員當下積極搶救落海的中國漁民,應無蓄意衝撞可能,但有無過失責任?在《刑事訴訟法》「罪疑惟輕」的原則下,意即證據存有疑點,無法完全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的前提下,最後可能要靠科學鑑定才能判斷海巡艦艇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恐怕仍免不了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