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無黨籍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原國民黨籍)與大湖鄉長傅松琳聯合競選總部之主任委員陳男,涉嫌夥同樁腳丘姓女子、林姓男子,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為代價,要求受賄選民,票投縣長候選人鍾東錦、鄉長候選人傅松琳,以及同陣營的村長候選人傅顯榮、村民代表候選人謝見德、林裕欽。
選舉結果,除傅松琳之外,鍾東錦等人均當選,因此檢方認定鍾的競選幹部陳男綁樁邱女、林男,向特定選民買票,提出新科縣長鍾東錦、林裕欽等人當選無效之訴。
但苗栗地院判決書指出,雖然陳男交付14,000元給邱女,請她轉交給特定選民買票,但樁腳丘女證稱,陳男給錢,只要她幫傅顯榮、傅松琳買票,沒要求票投鍾東錦、林裕欽;而坦承受賄的選民林女、張女也證實了邱女的說法。
而且,以當時買票行情,每一候選人1,000元,其買票金額顯然未包括縣長候選人鍾東錦、村民代表林裕欽;因此法官認定,不能因為陳男兼任鍾東錦在大湖鄉的聯合競選總部主委,就推論其買票行為涵蓋為鍾東錦賄選,至於邱女在行賄過程提及鍾東錦、林裕欽,只是自發性的為兩人拉票,難以認定有為鍾、林買票的事實。
另一涉案的謝男證稱,他雖為傅顯榮向選民葉姓女子買票,卻未提及必須票投鍾東錦,此部分與其他證人的供述相符,因此法官認定,無證據證明鍾東錦透過謝男買票,一審判決駁回檢方所提鍾東錦、林裕欽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不服上訴,昨天台中高分院判決出爐,二審法官見解與一審相似,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鍾東錦當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