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2月間,翁祥維在台北市賣大麻10公克給學長的朋友、蘇姓男子,並當場收了1萬7,000元;同年4月又以8,500元對價,賣5公克大麻給蘇男。蘇男後來被逮到吸毒,警方向上溯源,抓到翁男販毒。
翁男坦承收錢,但否認販毒,辯稱蘇男是學長的朋友,他要跟蘇借2萬元應付生活開銷和喝酒聚餐,蘇預扣利息後給他1萬7,000元,之後他再跟蘇借2萬元,蘇只願借出1萬,扣除利息後,匯給他8,500元。
翁男並表示,蘇的藥頭另有其人,毒品非他提供。士林地院不採信這些說法,認為蘇男指證歷歷,加上其他事證明確,依兩個販賣2級毒品罪,合併判翁祥維應行徒刑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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