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廠商在115次專技會議表示,施工圖被監工的工程顧問公司(PCM)退回修改,才造成延宕。本刊掌握該次會議的錄音檔,與會的副處長吳淑華說:「以我的立場不能接受,已經讓你們沒有施工圖先施工了。」但之後卻話鋒一轉說:「如果PCM說審查通過,就通過了嘛!那我們機關就是備查而已,要不然就是用補充的方式,可不可以不罰錢?這是我的提議。」後來監工單位果然未予開罰。
另一段去年8月25日召開的專技會議錄音檔,廠商再次向藝文推廣處表示,因種種原因造成工期須延宕61天,藝文推廣處承辦人及監工向廠商表達立場,沒想到副處長卻插話說:「展延工期這件事情就交給PCM依照他們的專業去審就好,機關(藝文推廣處)不要有那麼多意見好不好?」護航的言論讓同仁難以置信。
更離譜的是,施工廠商去年3月支付一筆八十一萬多元的「台電設備維持費及接電費」後,竟然要求藝文推廣處將錢還給他們,不過,依合約規定,相關費用本來就應該由廠商支付,不應要求藝文推廣處買單,所以負責監工的工程顧問公司,去年4月特別發公文糾正廠商。
後來廠商向藝文推廣處反映,處長林信耀在會議中卻態度曖昧,指工程顧問公司內部對誰要支付費用的意見都不一致,必須釐清,不久之後,工程顧問公司竟表示要把原先的公文退掉,改由藝文推廣處的「規費」支付這筆款項。
藝文推廣處正副處長不僅對廠商格外友好,還把他們奉為座上賓。另一名知情人士C小姐說,今年一月底藝文推廣處在點水樓舉辦尾牙,席開6桌,統包商及下包商代表竟與正副處長一起坐在主桌,還在處長的號召下,共同舉杯向員工致意,由於藝文推廣處有監督廠商之責,監督者卻與被監督者一起飲宴,該處的同仁都覺得相當不妥,但沒人敢得罪長官,只能選擇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