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顧姓男子為桃園市桃園區一處社區保全,A女為該社區一樓的超商店員,日前A女經過警衛室時,被顧男要求進入警衛室,未料顧男見到A女走進警衛室,便突然自背後環抱A女,還伸手觸摸A女的屁股,親吻A女的臉頰,A女不堪受辱,選擇報警處理。
桃園審理時,顧男否認做出強制猥褻的舉動,也沒有要A女進入警衛室,是A女自己走進來,矢口否認曾擁抱、親A女臉頰等,稱自己當時可能有打噴嚏,所以A女臉頰才會驗到他的DNA。
法官反覆勘驗A女證詞,認為A女始終都是相同指述,並無出入,若非親身經歷,實在不可能憑空捏造事發情節,並衡量A女與顧男也無任何恩怨,A女無理由承擔偽證風險栽贓顧男,故採信A女說詞,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顧男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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