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相驗發現,范的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並非遭勒斃,對此劉強調不知情,表示他失手勒昏范後,還幫她人工呼吸急救,將她載到竹崎也是以為范已經死亡,一時慌張才決定焚屍,絕對沒有殺人的犯意。
一審法官審理認為,劉用手肘勒住范女頸部時,已有置人於死的故意,考量劉有多項前科,僅因與太太感情不睦,即萌生殺人犯意,先在第一現場勒昏太太,又到第二現場將她焚燒致死,手段凶殘,但考量他坦承犯行、願賠死者娘家30萬元,雖未獲得諒解,仍可見良心未泯,因此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對此,檢方無法接受,上訴二審。檢察官認為,劉在犯案前一年,才因竊盜罪假釋出獄,再犯殺人罪時算是累犯,且犯罪手段極為凶殘,僅因細故與太太發生糾紛,即萌生殺人的犯罪動機,未考慮夫妻之情,在第一現場將太太勒昏,再將尚未死亡的太太運至第二現場焚燒,惡劣的行徑完全無法原諒。
檢方強調,劉不承認有殺人犯意,顯示犯後態度不佳,一審法院一方面認為劉的手段凶殘,一方面又認為劉的良心未泯,互相矛盾,應該判他死刑才對。不過,二審法院審理後,還是維持無期徒刑,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也支持一、二審的見解,判劉無期徒刑定讞,為此案劃下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