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李男在高院審理中已與被害人家達成和解,並給付第一期分期款,而獲得告訴人原諒,判決指出,此案被告李男飲酒後駕駛車輛,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85毫克,以時速近100公里的高速,恣意馳騁在市區道路,嚴重影響其他用路權人安全,且自後方撞擊被害人所駕駛車輛,犯罪手段惡性重大。
判決指出,李男於事故發生後,未察看並救助被害人,致使被害人遭剝奪寶貴生命,被害人親屬慟失至親,承受無以回復損失,被告李男犯行所生的危害至鉅,而被告雖自白犯行,但仍爭執有自首適用,並於一審國民法官訊問時說是因被害人突然煞車,他閃避不及才發生車禍,試圖將事故的發生歸究於被害人。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前有多次駕車違規紀錄,竟再為這次酒後駕車行為,顯見無視法律嚴厲禁制,被告李男的律師在二審以有和解等事由,為李男向法官請求量處有期徒刑4年,被害人也表示同意,但合議庭審酌本案被害人所喪失的是無法回復的生命法益,而被告李男歷經高院數次準備程序,直至審理前2日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合議庭不同意判4年,而是判5年半。
此案是台北地院第一件國民法官案件,被告李佳修2022年11月14日與友人在夜店狂歡離開後,分乘2車在台北市街頭狂飆,李男開車在前方,行經忠孝東路一段東往西方向行政院前的地下道時,因超車而追撞前車,導致王姓被害人駕駛的車輛被撞翻覆,王男身亡,警方到場時,李男與友人阻止記者拍攝,不斷向警方推擠並大聲咆哮,李男還因動手搶警槍而遭警察開槍制伏,李男遭收後,被台北地檢署依酒駕致人於死罪起訴。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