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今(19日)發出新聞稿指出,新北市一名賴姓男子,2018年3月行走在平溪十分車站的鐵道上,為遊客放天燈、拍照,遭移送交通部鐵路局,裁罰1萬元。隔年5月,賴男又行走在瑞芳三貂嶺附近的鐵道,遭移送裁罰1萬元。
這2筆罰鍰他都沒有繳納,遂移送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宜蘭分署多次通知賴男到案,但賴男都置之不理。
宜蘭分署查到,賴男尚有薪資所得,遂自去年10月扣押其薪資來抵償,直至今年3月才將罰鍰全部清償。
宜蘭分署指出,依《鐵路法》規定,行人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呼籲民眾共同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安全,若收到罰鍰繳款書務必儘速繳納,倘經濟困難得以分期方式辦理,切勿置之不理,以免移送執行後遭扣薪、扣存,甚至執行動產、不動產,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