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張書維2019年2月分別對電視台女記者伸出狼爪,在一場春酒聚會後續攤時,分對A、B兩名女記者搭肩順勢搓揉胸部、掀裙。事後A女記者找理由先行離席,另B女記者則趕緊叫車要將張男送回中和辦公室,不過張男在計程車上卻突然要求開到汽車旅館,期間雙方爭執,直至張男保證進摩鐵後就讓B記者離開,對方才不再堅持。
怎料,B女因尿急進摩鐵進廁所後出門,隨即被張男強壓在床上,扯衣物並強吻身體,嚇得B女記者掙扎哭喊「不要,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事後張男則強迫口交,最終因不舉只好作罷,B女則藉機逃離現場報警提告。不過,張書維事後否認性侵,並舉行記者會質疑遭設局陷害,直言是對方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
全案經一審、二審均判決張書維有罪,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將猥褻2名女記者分別判刑1年4月定讞,性侵部分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宣判,張男確實性侵得逞,但因為張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更一審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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