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院日前裁定郭哲敏交保、禁止騷擾證人及同案被告、施以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限制住居等措施,及裁定被告張旭昇交保30萬元、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禁止騷擾證人及同案被告等措施,檢方收受裁定並審酌案情後,今日提起抗告。
新北檢說,抗告理由如下:
一、被告郭哲敏、張旭昇於本案均係通緝到案,原有逃亡之事實
而被告郭在境外資產雄厚,有投資柬埔寨土地、泰國曼谷房產不動產,且遭緝獲時持有柬埔寨護照,國際往來頻繁,亦曾辦理新加坡投資移民,有絕對的財力及能力潛逃國外並在國外生活。
此外,2人於國外有龐大事業及資產,對於出境及國外生活非常熟悉,以被告2人所犯均為重罪,有極大動機再次潛逃出境,而有逃亡之虞。
二、避免被告影響證人證述
被告郭哲敏、張旭昇為本案賭博、地下匯兌、洗錢犯罪集團之首腦,前已有滅證之事實,而依本案目前之審理計畫,證人詰問至少至113年6月7日,本案審理迄今僅訊畢6名證人,與本案交保裁定列於附表、禁止被告2人接觸騷擾之40餘人,人數相差懸殊,被告2人有對證人騷擾、施加暴力,影響證人證述之強烈動機,並有高度串證之虞。
三、法院交保相關措施,無法防止被告2人逃亡及勾串證人
新北地院裁定被告2人交保及上開措施,均無法防止被告2人與勾串證人及同案被告,亦無法防止被告郭哲敏破壞監控設備、及防止被告2人以偷渡等方式棄保潛逃,認被告2人仍有羈押禁見必要。
四、被告2人有繼續羈押必要,如法院仍欲交保,建請提高具保金額
被告郭○敏、張○昇經新北地院裁定交保後,旋均辦畢交保,加以被告2人財力雄厚,並透過本案獲取鉅額犯罪所得,縱不羈押被告2人,新北地院諭知被告2人交保5,000萬元、30萬元顯均過低,無法達到阻止被告2人棄保潛逃目的,故應將被告郭○敏交保金額提高至2億元以上,將被告張○昇交保金額提高至700萬元以上,並對被告張○昇施以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始能達到防止被告2人棄保潛逃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