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間,屏東一家通訊行女員工下班返家途中遭假車禍擄走殺害,受害女店員丈夫當時有感而發地說,「真心希望太太會是最後一位受害者,她不是白白犧牲,而是幫助到更多需要的人。」
跟騷案例不斷,早期從2013年的台大宅王事件、2020年的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學生在高雄被殺害棄屍慘案,再再凸顯《跟蹤騷擾防制法》急迫性。
跟騷8樣態 觸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細分為8種具體樣態,每一種行為都具有可能侵犯個人隱私和安全的特性,只要有以下行為,則可能觸法。
- 監視觀察:這指的是對被害人進行持續或頻繁的觀察,例如長時間停留在被害人家或工作場所附近,使用各種方式(如安裝攝像頭或使用無人機)來監視被害人的活動。
- 尾隨接近:包括跟隨被害人到各種場所,如從家到工作地點或在公共場合持續跟隨,使被害人感到不安或恐懼。
- 歧視貶抑:指通過言語或行動對被害人進行性別、種族或其他形式的歧視性貶抑,對其人格或身份造成侮辱。
- 通訊騷擾:指透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社交媒體或其他通訊工具對被害人進行騷擾,如不停地發送訊息、打擾電話或發送不適當的圖片和訊息。
- 不當追求:包括持續不斷地向被害人表白或提出交往要求,即使被害人已明確拒絕,加害人仍持續進行追求。
- 寄送物品:向被害人發送未經請求的物品,這些物品可能是無害的,如花朵或禮物,但也可能是騷擾性質的或有威脅性的物品,目的是使被害人感到不安或受到威脅。
- 妨礙名譽:通過散布關於被害人的虛假或誹謗性資訊,無論是口頭上或透過各種媒體,以損害其名譽。
- 冒用個資:不當使用或盜用被害人的個人資料,如身分證號碼、銀行帳戶等,進行詐騙或其他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