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龍在一審台中地院時坦承犯行,辯稱是被獄友戴綠帽,一氣之下吸安非他命後肇事,對被害人家屬感到抱歉,但沒有錢可以賠償;死者家屬希望國民法官判劉俊龍無期徒刑,公訴檢察官則對劉求刑22年,國民法官一審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劉10年、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刑判3年,合併執行12年,二審也維持原刑度。
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此案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第一審量刑是經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評議決定,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關於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的規範意旨,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台中高分院量刑妥適,沒有濫用刑罰裁量權,或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情事。
至於劉俊龍上訴時說有誠意向被害人表達歉意,及協商如何將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請求改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及強制工作6年,讓他可以用強制工作的勞作金來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等說法,最高法院認為,這是被告對原判決已說明的事項及量刑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意加以指摘,不符合法定的第三審上訴要件,應予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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