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公開的庭訊內容如下:
12:15檢察官起身脫下法袍後,準備離席。
審判長:欸檢察官,還沒,現在被告補充詢問證人。
檢察官:詰問不是完畢了?
審判長:還沒還沒,交互詰問完畢,法官職權訊問完,被告可以補充詢問,現在是被告詢問的時間。
檢察官:現在中午十二點多了,我等一下還有事。
審判長:蛤?
檢察官:我等一下還有事。
審判長:可是還沒結束,我們還要再等一下。
檢察官:那大概還要多久?
審判長:應該,看他還要...
檢察官:那我們要問到幾點?
檢察官:還是下一次庭期再進行這部分?
審判長:檢察官等一下有事嗎?
檢察官:下午也有庭期,等一下十二點半我要離開,我最多就等到十二點半。
審判長:可能這個程序要進行完,因為現在是被告...
檢察官:因為十二點了,其實檢察官十二點就可以離開庭期。
審判長:什麼意思?
檢察官:庭期的控制應該是十二點要結束,審判長不好意思,那大概還要多久?
審判長:檢察官是說十二點就可以離開喔?
檢察官:對
審判長:庭期時間的控制是三方的責任餒。
檢察官:所以檢察官這邊應該有一定的...
審判長:現在是被告詢問的時間,檢察官現在要離開?
檢察官:因為十二點之後其實就不是應該要開庭的時間,檢察官的意思其實是建議可不可以留待下一次庭期來做這部分的進行。
審判長:今天證人特別時間來,因為檢察官...
檢察官:那請審判長跟我諭知大概會到幾點可以嗎?
審判長:這個是要...
檢察官:因為十二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
審判長:蛤,什麼意思?
檢察官:請審判長跟我諭知這個程序會進行到幾點可以嗎?
審判長:這個要看被告要詢問多久。
檢察官:那大概會到什麼時候。
審判長:這個控制並不是一定的,那個會看時間先後,就像檢察官詰問證人要半小時,可是因為狀況有時候你也會超過時間。
檢察官:我在準備程序的時候有說詰問證人一個半小時,那我在一個小時內結束,所以檢察官並沒有超過準備程序預定的時間,準備程序筆錄檢察官有記載說預計時間是一個半小時。
審判長:好,檢察官你現在在爭執這個不是更浪費大家的時間嗎?
檢察官:因為我不知道會到幾點,那審判長因為我要離開,然後你制止我,所以就是...
審判長:對啊,我制止你阿,而且你的衣服已經脫下來了。
檢察官:那好,那,因為檢察官認為說現在已經沒有必要,交互詰問已經進行完畢了。
審判長:好,那你告訴我你沒有必要的依據在哪裡,十二點你可以離開的依據在哪裡?
檢察官:檢察官提示給審判長看,稍等我一下。
審判長:十二點就可以離開的依據在哪裡?
檢察官:稍等我一下,我可以給你。按照臺灣高等檢察署,以及所屬各級檢察官勤務管理要點,以及臺東地檢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那我們就看一下彈性上班時間的實施要點。
審判長:地檢署的彈性上班實施要點可以拘束法院的開庭時間?
檢察官:不會阿,不會拘束法院阿,只是他不會,但是我必須要服從這部分的上班實施要點,因為十二點到了,其實已經上班時間了結,但是一點半的話,其實審判長也可以排一點半的庭期。
審判長:我沒有要排,我只是說這個程序,證人的補充詢問還沒結束 ,這本來就是要進行完的阿。
檢察官:審判長我有我的依據,剛剛已經提出來了。
審判長:請檢察官把你的衣服穿好,我們現在是被告詢問證人的補充詢問時間。
檢察官:審判長我必須要按照這個實施要點來進行,請審判長提出我不能按照實施要點進行我的上班時間跟休息時間。
審判長:法院組織法開庭的程序就是審判長控制的,好,我們請那個,所以你還是堅持要離開是嗎?
檢察官:那審判長有任何依據說我不按照實施要點的原因嗎?
審判長:有啊,法院組織法阿。
檢察官:那我的實施要點這部分要怎麼權衡?
審判長:法院組織法是法律。
檢察官:那實施要點是?
審判長:實施要點是什麼?
檢察官:那審判長你的法院組織法跟我的實施要點扞格的話,那是不是要用法院組織的關係來做解釋還是要按照實施要點的方式來做解釋呢?
審判長:請通譯當庭打電話給臺東地檢署公訴主任,請主任告訴我。
檢察官:還是審判長我用我的手機打給主任也可以,打電話會比較久。
審判長:不用不用,你的公訴主任是?
檢察官:廖榮寬主任。現在中間休息時間,其實我不是很確定主任會不會在辦公室裡面。
審判長:檢察官其實只剩下被告要補充詢問。
檢察官:檢察官沒有遲到,檢察官也沒有超過準備程序的時間,檢察官只是想要在十二點到一點半之間獲得正常的休息,因為下午還有庭期,檢察官認為這樣子的做法並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為何審判長要如此用這種方式。
審判長:不是欸,十二點十五分你就堅持要離開欸。
檢察官:我已經留十五分鐘了,那請審判長諭知說那大概幾點檢察官才有資格離開這個地方。
審判長:沒有阿,其實只剩下被告的...
檢察官:因為我不知道他要問多久,所以我剛剛就問了說審判長麻煩你諭知一下被告還要多少時間,但是你說你也不確定。
審判長:我會督促被告的詢問,可是這是他法律上的程序阿。
檢察官:我知道,所以我建議下次庭期再做進行也可以阿,沒有說不問阿,沒有不讓他問阿,只是不要現在,下一次再問也可以不是嗎。
審判長:只是這樣對於證人,他要從高雄特別跑來。
檢察官:證人有作證的義務。
審判長:法院諭知依法院組織法...
檢察官:轉譯我剛剛講的那些會不會記下...可以把他記下...
轉譯回答因收音不佳,無法辨識。
審判長:那個轉譯齁,這個部分...
檢察官:請記載在轉譯的筆錄裡面,謝謝。
審判長:轉譯這個部分要看符不符合證人詢問的部分。
檢察官:那請書記官就這部分把它記錄起來。
審判長:好阿,我們就是依法院組織法,請檢察官把你的法袍穿好, 讓證人繼續進行補充詢問。所以檢察官還是不願意穿法袍是不是?
檢察官:這個,穿法袍是執行職務,現在已經不是我執行職務的時間了。
檢察官當庭以手機撥打電話給公訴主任。
檢察官:我現在在法庭上,現在已經過十二點,已經十二點二十七分了,然後我十五分左右脫下法袍,跟審判長確認說現在按照我們工作實施要點已經不是我們工作的時間了,這個情況審判長還是堅持希望我可以待在法庭上等待程序進行完畢,他現在希望打電話給你,然後我也不確定他要確認什麼事情,還是我把我的手機給審判長跟你確認這樣子。
審判長:好。
檢察官:不好意思,剛剛收訊不太好,我再打一次,審判長不好意思。主任,因為剛剛收訊不太好,我再從講一次,剛剛我在十二點十五、十六分的時候脫下法袍,跟審判長說按照我們工作實施要點,十二點就已經是結束了,我可能要離開法庭了,因為下午還有蒞庭而且我中午也有事情,那這個部分審判長就是不太同意,他很堅持請我穿回法袍,讓程序繼續進行完畢到現在這樣子,然後剛剛書記官好像有要打給你只是沒有確實聯絡上,審判長這時候請法院這邊要聯繫這邊公訴主任,還是我把手機給主任跟審判長通電話這樣子可以嗎?因為審判長好像認為法院依照法院組織法,我們工作要點是應該要這個這個在法院組織法底下,依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
審判長:先請開擴音,我要告訴你,法官諭知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審判長所發的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審判長還是請檢察官穿上你的法袍,我們要讓被告進行補充詢問的程序,已經告訴你法院組織法第95條。
檢察官:主任,這個剛剛審判長有諭知95條給我,可是按照之前人事所頒布的實施要點,十二點到一點半的時候我就已經不是執行公務的狀態了,我還是等到十二點十五分,他現在說我可能會有法院組織法構成有期徒刑的刑責,那主任其實我不太 確定,那按照檢察一體,我想跟主任確認我現在應該要做什麼或是我應該要怎麼做,主任我現在開擴音。
審判長:好,法官再告訴檢察官請穿上你的法袍,執行職務。
檢察官:那主任我現在應該要按照法院所諭知的還是要按照我們工作實施要點?
公訴主任之電話內容因收音不佳,無法辨識。
檢察官:好那主任,我今天還是把這個庭蒞完,但之後我就不會再這樣子,因為我可能還是要先確認完實施要點跟所謂法院組織法第95條應該要如何做處理,因為我們既然有工作實施要點...
審判長:好,檢察官請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檢察官:審判長說我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那主任我就先跟你確認到這邊。(掛斷電話)那審判長不好意思,那我們就把這庭繼續進行,謝謝。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回應
感謝各方朋友的關心,因應許多訊息與電話,想說來統一用文字表示一下事件的脈絡:
1.當天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大概早上10點多就結束了,邱審判長在續行訊問時,要求菲籍證人交出手機,並檢閱證人與被告的對話紀錄。
2.因為對話紀錄是外文,所以審判長直接走下法台,站在證人與通譯身旁滑證人的手機,並一邊指示翻譯內容。
3.事前事中沒有讓檢察官、辯護人針對這個突發的訴訟指揮表示意見,而且審判長一滑手機就是一個多小時。
4.期間檢察官有起稱:請求審判長先將手機採證完畢後再另定期日,但審判長仍然繼續滑手機。
5.將近中午12點時。審判長才將手機交給在庭的法官助理採證。
6.當天中午檢察官是要去看醫生,而且下午仍有庭期要蒞庭,所以才請求准許離開法庭或另訂當天下午1:30,讓書記官、證人、被告以及陪席法官們都可以休息一下再接續審理,卻遭到審判長的咆哮斥責。
7.下庭後時間約12:50,回到地檢署辦公室也差不多13:00了,飯還沒吃,醫生也沒看成,等等2點又要準備下午的蒞庭公務。
其他的大致上如同裁定上的各種附件。整個過程中,我有很多地方的處理或表達不夠好,造成大家的困擾,深感抱歉。羅佾德檢察官會再努力學習。
但過勞司法的形成,有時候真的不只是因為案量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