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表示,案件曝光後,雖然調查單位彷彿「醒悟」擴大調查,但似乎已經慢了一步。這事件也凸顯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內部監督機制似乎未真正發揮作用,也從來沒查出是否存有更多的黑數。內部監管機制的效能不彰,遠不及外部機制,已是老問題,而外部監督機制也一直不符合民眾期待。
李震華進一步指出:「為什麼內外部監督司法機制會無效能至此?因為我們的司法至今沒有真正的『自由民主化改革』過,司法部門還停留在2次大戰前的封建威權制度文化之中!金錢財利從來不是司法官濫權的主因,真正的原因是內外部監督機制的不健全而誘發了貪瀆,正是制度設計問題,是制度未能正確設計改革以發揮有效督促法官必須公正辦案的問題,不是人的素質問題!」
他繼續舉例,外部監督機制之一的法官懲戒制,雖然做了2次不痛不癢的改革,但從來沒有過人民能對濫權的司法官成功地淘汰懲戒,尤其聲求司法官濫權的國家賠償或民事損害賠償,除了冤獄賠償外,人民也從來沒有過獲得過賠償;至於內部監督機制,更是眾所皆知的自欺欺人!一句司法行政不能介入法官個案獨立審判,就打發了立委,百姓又何奈?
李震華無奈、沉重的表示,雖然我們相信只是少數的害群之馬,抹煞了多數司法人員的努力與辛勞,但司法內外部監督制度,至今不能針對核心問題做有效改革,使得好的司法官不敢檢舉壞同仁,所以真的不能怪人民不相信司法,批評他們是「恐龍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