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相關法案近來引發不小爭議,其中在「立院調查權」部分,21日晚間立法院就通過相關條文二讀,包括立院可設置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對特定議案提供參考資料、舉行聽證,並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等。
而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可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另外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法案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 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若受處分者不服,可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然相關法條就引發反對聲浪,質疑是否未來與特定議案有關之「一般民眾」也會被叫去調查,以及是否會有機密資料被公開,罰鍰按次處罰還要自提行政訴訟也引發外界批評。
而今日上午,立法院再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0-2條:「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其中「經主席同意」一句就引發綠委質疑,范雲就痛批,被叫去立法院接受調查的人,居然還要「經主席同意」才能有律師或專業人士陪同。范雲指出,21日通過的50-1條已經規定把人民叫到立院詢問時,拒答要「主席同意」,50-2條再假惺惺地說:「我有保障你的權益喔!你可以找律師陪同。」
但事實上,藍白要給人權保障,都要調查委員會的主席同意。范雲質問:「在外面被告,要請律師,需要有人同意嗎?不用。」痛批藍白的再修正動議條文,簡直就是「羞辱全台灣民眾」。
立委王定宇也在臉書轉述吳崢發言,指被叫到立法院接受立委詢問,想請律師,竟然要藍白多數的會議主席同意,連警察、檢調都不能這麼做,但人民選出來的立委,竟然限制人民請律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