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於1985年5月間與妻子結婚,育有3女,婚後男子並無固定工作,所得都拿去賭博,欠下一屁股債,女兒從小飽受債主上門討債的驚嚇,妻子僅能經常帶著女兒搬家躲債。
3名女兒控訴,父親在她們幼時經常當面辱罵母親「番仔」「肚子不爭氣只生女生」「生女兒賠錢貨」等語,也有家暴行為,在當年聲請保護令獲准,父母雖於2006年離婚,但父親仍要求要幫忙還債,讓她們不堪其擾,認為父親根本未盡過父親該有的責任,故依法訴請免除父親的扶養義務。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參酌男子坦承自己並未盡到丈夫與父親的責任,有許多不良習慣,長年不在家,全靠女兒的母親支撐家庭,沒有權利要求扶養,同意免除扶養義務等語,故判決免除3名女兒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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