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中警方在2021年11月29日,接獲民眾檢舉指出,一名從事魚貨買賣的戴姓男子非法持有手槍及毒品。警方循線跟蹤戴男,掌握到戴男的車牌後,展開跟監行動,當天下午4點,在台中市北區五權路、英士路口攔查戴男,不料他居然不顧警方攔阻,急踩油門逃逸,最後雖然仍遭逮捕,但警方當時並未搜到槍枝。
所幸法網恢恢,相隔10小時後,呂姓男子走路經過戴男丟棄槍械的路邊,整個案件就此曝光。但戴男堅持否認持有非法槍械,其律師也主張,槍械上沒有採集到戴男的DNA檢體。
但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根據監視器畫面,戴男的車行經撿到槍的路段後,路上就出現一個黑色物品,和呂男撿到的手槍極為相似,故不採信戴男的說法,依持有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可能對社會治安造成威脅,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5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