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7月26日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她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高停職後依法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她除否認犯行,也在同天宣布退出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則發言力挺,認為高無貪污意圖。
至於同案另四名被告,不認罪的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判2年、緩刑5年;已認罪的高辦前行政主任、綽號「小兔」的黃惠玟判2年、緩刑5年;前高辦主任陳奐宇判1年、緩刑3年;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則獲判無罪。
此案進入二審後,院檢預料將聚焦浮報加班費是否構成貪汙。本刊掌握,檢方先前一再主張,此案無論本薪低薪高報或加班費浮報,本質上都屬詐術,因此收到判決書全文後,不排除針對加班費浮報的部分再次上訴、論告,力拚定罪。
一審合議庭認定高有罪的關鍵在於將助理費低薪高報,指示黃惠玟浮報助理薪水,並以浮報後的薪水作為基準計算,進而浮報及請領加班費,導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登載不實,因而與助理共同詐取薪水及加班費。
不過,要求浮報後的加班費繳回辦公室當零用金使用(即公積金)是否構成犯罪,北院與北檢的見解卻不同。檢方認定,高除低薪高報、浮報本薪外,加班費也浮報,並在請領浮報加班費後,扣除實際要給助理的獎金,再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此舉同屬詐取財物行為。但北院合議庭判定,這些是合法請領的加班費,不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或申報不實,量刑時只考量前段低薪高報及因本薪灌水而浮報的加班費,至於陳昱愷因本薪未浮報,加班費浮報後回繳的部分被判無罪。
檢方一審論告時主張,從立院編列預算的方式及申報程序來看,無論加班費與本薪都應專款專用,不得流用至辦公室經費等其他用途,但高申報助理加班費前,就已決定用來支應辦公室事務或個人開銷,並向立院欺瞞助理的實領加班金額,導致立院陷於錯誤,因此無論本薪低薪高報或加班費浮報,本質上都屬詐術。由於與院方見解不同,檢方如何論告將成二審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