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源自於鄭文燦被控涉嫌收受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業者賄款500萬元,檢調前往搜索,但前2次聲押庭鄭文燦都交保,直到第3次重開庭後,桃園地院才裁定羈押禁見,至今鄭文燦已遭押47天。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唐惠龍下午說明,本案共計傳喚被告及相關證人46人,掉詢70人次、檢訊61人次,7月11日從鄭文燦助理施男家中扣得現金40萬146元、46萬元、1萬9,444元,合計87萬9,590元不明資金。
唐惠龍表示,7月29日持桃園地院搜索票,前往鄭文燦北市某居所扣得不明大額現金,2筆合計達678萬5,000元(400萬、278萬5,000元)。
鄭文燦及楊姓被告等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罪嫌,其中鄭文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