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抗告時否認知悉廖男帶往他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500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利益,怎可能只有500 萬元的賄賂?高院認為,500萬元現金重量、體積不小,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且依鄭文燦供稱,他發現該手提袋後,竟是在6、7個月後才親自歸還廖某,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裁定指出,另依廖某就送500萬元決定過程的證述,有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高院認為抗告無理由,予駁回,不得再抗告。
桃園地院昨指出,今年7月5日鄭文燦出庭應訊前,即以LINE傳送訊息給施姓秘書並與相關人串供,內容與後來應訊答辯方向相同,法官認定,鄭文燦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顯見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昨晚間6點50分鄭文燦步上地院囚車前往桃園看守所,律師立即抗告抗告。
高院今認為,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貪污罪嫌重大。
裁定指出,鄭文燦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被告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鄭文燦在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的舉動,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裁定指出,考量鄭文燦衡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鄭文燦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鄭文燦說詞的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駁回鄭文燦的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