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遭侵犯的A男2021年9月中秋節受邀赴蔣男家烤肉,期間大家混酒灌下威士忌、龍舌蘭等烈酒,最後A男不勝酒力醉倒,被蔣男扶進房間,酒醉之際,A男感覺下體「暖暖的」,直到醒後發現褲子遭脫掉、蔣男則躺在旁邊,才驚覺自己遭到性侵,隨即奪門而出,赴醫院驗傷並對蔣提告。
蔣男則辯稱與A男為砲友關係,早就有性關係,當時覺得雙方有默契,期間A男未有反抗,才認為算是合意,並沒有強迫。不過,依據在場人證詞陳述,A男走進房間時已醉到不能自行行走,當時是靠著蔣男與另1名女友人攙扶,才進到房間。
對此,法官審酌後認為蔣男當時違反A男意願與他發生關係,具有乘機性交之故意甚明,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6月;蔣男不服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考量蔣男已跟A男和解,改判2年,另宣告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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