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因沉迷賭博,債臺高築,胡姓女友求去,他竟索討分手費30萬,而胡女是單親媽媽,本身經濟負擔重,拒絕陳男的無理要求;去年11月23日,陳男跑到胡女住處大鬧,對方趁隙逃離,到親友家躲避,而陳男因胡女關機,拒絕聯絡,竟動手點燃棉被、紙張的物品,縱火燒屋。
警消趕抵現場,屋內反鎖,但煙霧冒出,顯然屋裡已經起火燃燒,消防人員破門救出陳男,他手、臉部輕微灼傷,送醫後無大礙;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地檢署偵辦。
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將他判刑3年7個月。陳男不服上訴,他供稱長期在身心科就醫,且案發前他有嚴重失眠、情緒不穩等憂鬱症傾向;陳男主張,他並非預謀犯案,當時係因情緒失控才動手縱火,且起火後曾積極撲滅,只因火勢太大才做罷,其對於社會危害的擴大也曾盡過努力,並非惡行重大,請求二審法官予以減刑。
但台中高分院法官調閱其醫院鑑定報告,鑑定指出,其縱火時應無明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也無明顯證據支持其對違法行為的辨識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顯著降低的情形。
此外,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在連棟式的透天厝縱火,若火勢沒有及時被消防人員撲滅,延燒四鄰,恐造成無辜者死傷以及重大財產損害,被告陳男縱火焚燬住宅的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治安影響甚大。
此外,陳男燒毀胡女住處,亦無力賠償其損害,胡女也不願意與他調解,更遑論原諒他縱火惡行,因此雙方未能達成民事和解及賠償,加上他犯罪後態度與一審時並無改變,難見其有悔悟,因此駁回陳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