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國為了躲避兵役,藉著觀光名義,出境至泰國從事工程工作,本該於同年7月前返台的他,卻逾期未歸。區公所也多次發函催促阿國返台接受徵兵,同年8月發函催告、10月發出體檢通知單,但阿國仍置之不理,最終被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根據判決書,法院審理期間,阿國對其犯行供認不諱。基隆地院法官指出,阿國明知自己是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的義務,但他卻選擇滯留泰國工作,並未依規定返國,破壞國家兵役制度的公平性,且損害國防動員的潛在兵力,行為實屬不當。
不過,在量刑上,法官考慮到阿國已在偵查階段坦承犯罪,且目前已經返國,態度有所改變。故綜合考量其犯行所造成之危害,日前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處阿國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