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屏東某高中於2021年起傳出關於黃姓教師的不利傳言,內容指稱黃男多次私下單獨約女學生進行戶外活動,如爬山、遊樂園等,且對象似乎有特定傾向,專挑喜歡穿緊身服裝的女學生,因此遭以貶抑性的字眼「色狗」形容。
龔姓教師獲悉學生陳述後,深感事態嚴重,經查證女學生手機中的LINE對話紀錄後,確認黃姓教師的不當行為,黃姓教師確實曾多次以溯溪、休閒運動娛樂館等活動為由,邀約女學生單獨外出。龔姓教師獲隨即將此事告知張姓教師,並依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進行通報。除龔姓教師外,校內另有黃姓、蕭姓教師亦接獲學生反映,內容皆指稱黃姓教師私約穿著緊身的女學生外出,各自都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通報,黃姓教師因此事,對4名教師提起公然侮辱及誹謗的告訴。
法院認為性性平會調查於校長室、校史室等封閉空間進行,且參與會議者僅限調查小組成員與訪談對象,人員組成於調查期間並無變動,此種調查方式難以認定具有「公然」或「散布於眾之意圖」。此外,校安事件告知單標示「機密」,顯示並無散布意圖。另外,雖然部分教師是透過學生轉述得知相關邀約,但黃姓教師有直接邀約的事實,且有對話紀錄佐證,因此通報並非無憑無據。
黃姓教師要求法院傳喚兩名學生到庭作證,以釐清龔姓教師所稱「色狗」一詞是否出自兩人之口。黃姓教師並表示,若兩名學生確有此言,將對其提出告訴。對此,法官認為黃姓教師並無足夠證據證明學生確實有說出「色狗」一詞,卻想利用法院來蒐集證據,以達到懲罰學生的目的,此種行為難以認可。且一般口頭上的嘲諷,未必構成誹謗。
最後,法官綜合黃師所提證據及調查結果,認為無法認定龔姓等4名教師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誹謗或加重誹謗等罪,因此駁回告訴。全案可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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