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查出,曾任里長目前從事房仲業的張駿彥,因得知北市社子島有廣告看板待價出售,去年10月13日前往郭台銘位於大安區的連署總部,與廖本揚洽談看板出租。廖本揚為了想要衝高郭台銘的連署書,與張男謀議「1個月25萬,請你幫我衝連署」「目標1000張,至少幫忙拉個500張,下個月就續聘」,張男同意後,雙方簽訂25萬元的顧問合約書。
張駿彥簽了合約書後,找了在電子遊藝場工作的黃姓被告、開設音響公司的曹姓負責人以及楊姓、李姓共4名友人,以每份連署書250元的價格,收購、提供連署人的身分證影本。黃女獲得7萬5千元報酬,曹男及楊女則分別以20份連署書換得5千元報酬。
士林地院今宣判,認為張駿彥犯對連署人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判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1年4月,罰金80萬,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繳公益金5萬;提供會員資料的遊藝場負責人黃女,犯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罰金5萬,緩刑2年,繳公益金1萬;音響公司老闆曹男,共同犯對連署人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繳公益金1萬,以及活動主持人楊女,共同犯對連署人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繳公益金1萬。全案仍可上訴,另外李姓男子再開辯論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