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2022年6月28日A女跟著老闆以及同事B男一起到東部出差,3人訂了2間房,A女自己一間,老闆則和B男同住,事發當晚3人一起到老闆和B的房間喝酒,不久後A感到頭暈,表示希望回去睡覺,B自告奮勇扶她回去,卻趁機將人強壓在床意圖性侵。
A女極力反抗,趁隙推開B逃到門外跌坐在地,隨即被強行拖回房間,B男動手毆打A,嘴裡恐嚇著「我用枕頭30秒就可以將妳悶死」、「這裡15樓」等語,趁被害人無力反抗之際,性侵得逞。
A女清醒後,將被B男強暴一事告知老闆,老闆卻堅持要A繼續出差行程,不准擅自脫隊,A女只好熬到行程結束後,才自行搭車回家,並驗傷報警,驗傷結果顯示,A女左臉頰、右下顎、四肢等全身上下都有多處瘀青和擦傷。
B男出庭時辯稱,當晚A女說想吐,他好心拿垃圾桶給她,A卻突然失控拿垃圾桶揮舞,兩人搶奪時發生拉扯,後來A往外衝,他為了安全把人拉回,過程中A撞到頭和旋轉玻璃鏡,開始哭喊很痛,下一秒又主動抱住他親吻,兩人才順勢發生關係。至於A女所說的賠償,是他受到A家屬脅迫,怕這件事情影響到老闆,只好答應給100萬元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若兩人是合意性交,事後A女傳訊質問「你毆打我後,不顧我反抗強行進入我身體,當下我只求能保命順著你,你知道我感受多痛苦嗎」,B不該回傳「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但是生命不是只會給你糖吃而已,他有時也會給你一些你可能不喜歡或不習慣的味道,如果你拿到的是檸檬、是沒辦法直接吃下去的,那你就要想辦法把它變成檸檬水可以直接喝的然後是對身體很健康的」等語,而是應該反駁對方的指控,才符合常理,故判定B男犯行屬實,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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