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鳳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後,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王桂鳳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財務文件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全案由新北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先於10月17日至新北市汐止區、苗栗等處執行搜索,並帶回方姓被告查證,檢察官以被告方姓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後,檢察官持續研析事證,深入追查,再於23日指揮新北市調查處至台北市大安區、苗栗縣等4處執行搜索。
23日檢調查扣相關電腦、帳冊、手機、傳票等物,並帶回被告王桂鳳等7人,被告王桂鳳等人自2013年間起,以其掌控的多家公司作為冠軍公司經銷商,為冠軍公司經銷磁磚,藉此侵占下游廠商給付的貨款達8億元餘元,致冠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檢察官訊問後,王桂鳳遭聲請羈押獲准,王的丈夫林榮德則獲300萬交保,兒子林祐宇100萬、女兒林孟瑜3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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