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雖在二審認罪,但高院合議庭認為,他在一審理期間在公開的談話節目中提及被害人,未慮及被害人心理感受,又在自己所實際經營的公開談話節目中進行評論,當時犯後態度不佳,雖二審改認罪,態度已有變,但仍不應予緩刑;仍可上訴,若上訴三審遭駁回,朱將坐牢。
朱學恒在一審被判1年2個月後,他僅對一審判決科刑部分上訴,高院指出,朱學恒與被害人及其他友人於2022年8月6日晚間,在某餐廳包廂內飲宴,同日晚間9時50分至10時1分間,朱學恒見當時包廂內僅剩被害人獨自一人,竟基於強制猥褻犯意,對被害人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犯《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
高院指出,朱學恒於一審原本否認犯行,但於高院中已坦承犯行,並表達和解意願及願意賠償的金額,且自行於網路上張貼公開道歉信,後來雙方調解雖未能調解成立,然被告犯罪後態度已有所改變。
高院表示,合議庭在審酌被告因自身的欲望,竟利用被害人的信任,對她強制猥褻,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依被害人所述,足認朱學恒犯行已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心理創傷,且考量被告於原審否認犯行,並可預見遭性侵害的被害人,如見聞加害者提及自己,會加深心中之傷痛及恐懼,仍於一審審理期間,在公開的談話節目中談論政治話題時提及被害人,全然未對己身行為造被害人傷痛有真實歉疚之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因朱學恒上訴後,於高院審理時表示認罪,並表達和解的意願及賠償的金額,且自行於網路上張貼公開道歉信,雙方調解雖不成立,但也非毫無認錯道歉及賠償誠,高院因此改判刑11個月,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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