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告張軒豪今年8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下班後,飲用酒類,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卻,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犯意,於當天傍晚5時45分許,自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宜蘭地院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晚間8時48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口,被警方攔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
法官認為,張軒豪知悉酒精成分將對人的意識能力造成相當程度影響,且酒後駕車對本身及一般往來之公眾均具有高度危險性,猶於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超出法定標準值下駕駛汽車上路,考量被告張軒豪駕駛的車種、行駛地區、路程、期間,對於公眾用路人安全行車安全造成的危險程度,依被告行為所彰顯的罪責程度,判有期徒刑4個月。
張軒豪在多年前曾因一起交通事故惹上官司,2017年1月初,他開車行經宜蘭市中山路一段時,遭一名無照林姓少年騎機車闖紅燈撞上,林姓少年與被載的邱姓少年受傷送醫,張軒豪法官雖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卻因未報警將2人送醫就離去,高等法院於2018年5月改判4個月、緩刑2年。
宜蘭地院判決指出,由於張軒豪法官之前曾有因肇事逃逸獲判緩刑的素行,且本案犯後於警詢中否認,到偵查、審理中才坦承犯行,他目前已遭司法院停職,尚需扶養就學中子女,又因張軒豪自身前因肝臟移植手術而領有極重度等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諭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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