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禮仲投書指出,波醫事件應該公開透明,以國人健康與福祉為優先考量,主管機關要遵循法令行政,不容讓任何團體因為自身利益而曲解法令。
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李禮仲表示,依法行政原則是支配法治國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首要原則,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規範,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自民國97年,九大地區之留學生,可學成歸國參加醫師國考,是依據由立法院修訂之「醫師法」合法而行。醫師法第4條明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李禮仲說,立法院通過的《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12年起凡持有國外學歷者,須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方可參加醫師國家考試;但為保障已在修法前入學者的權益,這項法案有落日條款,在111年底前已入學的9大地區,仍適用舊制。
李禮仲認為,醫師法關於學歷採證,過於嚴格審查國外學歷,有過度空白授權,牴觸醫師法母法之法律優位原則;且學歷採證權責機關為教育部,目前針對外國學歷,教育部訂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本就有法令可依循辦理,亦即現行已嚴格審查國外學歷,何來採認放水之說?
李禮仲說,所有合法納稅國人的應考權利,都應該受到法令的保障。醫師法施行細則限制若干人民應考資格權利,顯然有違法違憲之虞,必須有更相符合之法律依據,才符合法律的保留原則。
從法律信賴保護原則來看,李禮仲指出,在海外就讀的學生不論科系,只要符合教育部採認的學歷及應考資格,理應可以繼續完成學業並歸國應考。政府不依法行政,驟然限制海外學生的權利,影響甚巨,法治國家不應該發生這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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