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指控,今年9月19日下午4點至5點,吳姓女子跑到嘉義市該路易莎分店2樓,她並未點餐、花錢消費,卻持自備充電插頭,以店內插座為自己的手機充電;而店員見狀,提醒她點餐,否則請勿擅自竊電,但吳女壓根不理會店員的勸告,於是店家報警,並表示要告吳女竊盜。
警方依現行犯逮捕吳女,並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吳女表示,她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涉及竊盜罪,她強調,該處是公共場所,她雖然沒有消費,但手機沒電,為何不能在該處充電,吳女辯稱,她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路易莎咖啡店的電。
檢方根據店員證詞與監視器拍攝吳女充電的畫面,認定她明知道電費是「路易莎」業者繳的,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為其有竊盜犯意與犯行,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定,吳女不透過合法付費方式使用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形同竊取他人電力,經推算吳女所竊取電力約0.7度,換算電費金額4.7元,雖然店家損害甚為輕微,但審酌吳女始終否認犯行,不願認錯,更未予「路易莎」達成和解,因此依《竊取電能罪》判處罰款2千元,若不願繳錢,改服勞役,則以1日1千元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