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指出,陳男從2008年1月16日起,已經在台北市萬華區清潔隊昆明分隊服務長達16年,身兼隊員與駕駛,主要負責一般垃圾及資源回收的清運、處理作業,並駕駛相關車輛。
去年3月13日上午,位於萬華區的某診所負責人林姓醫師,未依照規定使用台北市專用垃圾袋,將家中垃圾及廢棄物堆置在人行道上,被清潔隊員取締。當時,負責執行路霸清除作業的清潔隊員陳男發現此情況後,隨即進去診所告知林男,並要求其自行清運。
林男從口袋掏出1500元現金,直接向陳男行賄,請求對方協助清運未依規定包裝的垃圾。陳男雖然曾以公務員身分拒絕收受賄款,但在林男的堅持下,陳男最終未能抵擋誘惑,收下了賄款,並於稍後返回診所,協助林男將垃圾清運完畢。
檢察官考量陳男已自白認罪,並主動將收受的賄款全數返還給林男,且賄款金額低於5萬,請求法院從輕判決。最後,陳男因貪污罪被判刑1年6個月,緩刑4年,並須罰款5萬元,同時褫奪公權1年。林男則被判刑4個月,緩刑3年,罰款3萬元,也同樣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