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3日郭男在羅東鎮中正南路買便當時違停遭罰、28日在台北西門町因尿急找廁所,未繫安全帶,又遭員警開單告發,他隔日在台北購買汽油,準備「火攻」萬華分局,臨時打了退堂鼓,回到宜蘭,沒想到6月2日凌晨兩點多,走出店門就看到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貼的紅單,本已平息的怒火再度燃燒起來。
他拿著原本要燒萬華分局的汽油,跑到成功派出所旁的巷子,在裝汽油的寶特瓶口塞布條,點然後擲向車棚,駕車逃逸,這場火警雖然迅速被撲滅,但仍造成六部機車焚燬,附近商家冷氣機、派出所車棚屋頂,以及派出所牆面、採光罩、配電盤、監視器等設施受損。
警方很快鎖定郭男身分,當天羅東分局幹員在冬山鄉新寮一路攔截郭男,但他拒捕、衝撞警方,導致兩名員警挫傷,最後仍被逮捕到案;檢警偵查過程,郭男對於縱火犯行坦承不諱,供稱因數天內密集被開單,對警察心生怨恨才縱火洩憤。
案經宜蘭地院合議庭審理,法官認為,郭男違規在先,卻因怨恨執法單位而縱火焚燬有人在內的建築物,對他人生命財產以及社會安全造成鉅大危害,惡性非輕,因此依《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與《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郭男有期徒刑7月、3年8月、7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