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付費購買者可判7年。(黃子佼適用舊法最重判1年、罰30萬),判決指出,黃子佼於偵查中供稱是為紓壓而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法官認為,被告因一己私慾,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持有該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影像檔的兒童或少年表示自己遭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10至17歲,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並可輕易辨識他們的臉部、身體特徵,其中包含兒童或少年學校制服、學生證、社群網站資料、手寫個人年籍等個人資料,而該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檔案淪為尋常商品般,上架於創意私房論壇任人挑選購買。
判決指出,創意私房論壇頁面及檔案標題介紹兒少性影像的特色時,甚且放置兒童或少年之社群網站、生活照、性影像截圖等資訊吸引會員購買各情,這些性影像嚴重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法官認為被告黃子佼在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重大。
法官考量黃子佼在審理時,表示自己五專畢業,目前待業中,案發時在演藝圈工作,經濟狀況小康等情,又其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黃子佼案發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調解,判刑8個月。
黃子佼與律師曾向法院請求給予緩刑,法官認為,黃子佼雖沒前科,但考量本案被告持有的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數量非微,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第39條1項為防免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之立法意旨危害重大,被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並有8之被害人表示請法院從重量刑,因黃子佼在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審理中仍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之意,不予宣告緩刑,扣案硬碟,屬該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附著物,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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