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鎮康聲明全文如下:
一、 台中地檢署張時嘉檢察官因偵辦林明佐涉嫌瀆職一案,前業經林文成律師於113年11月8日發新聞稿予媒體,對張檢察官非法拘提、隱匿對被告陳政谷有利的證據資料,故入人罪,事涉違反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的部分提出質疑;其後,葳群公司負責人游成榜又於113年10月18日對張檢察官提出明知葳群公司為合法公司,所開發之遊戲尚未上線,檢察官明知上情,卻執意據以起訴游成榜涉嫌賭博等犯行。張檢察官上開行為明顯涉有刑法第125條第3款「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之濫刑追訴罪(台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73號卷內資料可稽)。
二、 現該案被告前TVBS記者史鎮康再以:「檢察官在『未向法院聲請本案搜索票』之情況下,即擅自扣留本人的手機,並同時進行數位鑑識,顯然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所規定的法官保留原則,且憑著這份違法取得的證據,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在毫無證據之下,更將本人聲請羈押,嚴重侵害本人憲法上所保障的人身自由、秘密通訊自由財產權。」等理由正式於113年12月6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對張時嘉檢察官提出濫權追訴等罪之刑事告訴。
三、史鎮康表示:
(一) 本人前為新聞媒體人,現在係擔任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自從離開新聞媒體業後,便開始投身於營造開發行業,迄今已逾10幾年。成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我本於營造開發的經驗,自己出錢投資並成立的公司,都有匯款金流等相關證據,報導說這些是陳政谷出的錢,又說是協助博弈網站洗錢,這些都是不實在的報導,成固公司本身就是一個正正當當的營造建築行業。
(二) 本人與陳政谷先生為多年好友,本人與陳政谷先生之間並沒有生意上的往來,彼此並無上下屬關係,我更不是他的員工,互相稱謂為老闆,只是社會上一種禮貌性的稱呼。檢察官為強加陳政谷入罪,硬指我是博弈集團的成員,並稱陳政谷先生為博弈集團的老闆,實為謬論。
(三) 詎料,檢察官在「未向法院聲請本案搜索票」之情況下,即擅自扣留本人的手機,並同時進行數位鑑識,顯然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所規定的法官保留原則,且憑著這份違法取得的證據,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在毫無證據之下,更將本人聲請羈押,嚴重侵害本人憲法上所保障的人身自由、秘密通訊自由財產權。
(四) 此例一開,檢察官只要基於懷疑,任何人皆為被告,且隨時執行搜索時,可以不需要先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即可擅自扣押任何人所有之物,並且擅自將個人電子產品進行數位鑑識,再入罪於任何人,顯然檢察官的行為,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上之無罪推定原則。
(五) 此案不僅事涉本人之清白,也關乎一般社會大眾憲法上之基本權利保護,倘若任由檢察官無限制擴權,將造成侵害人民權利甚鉅,也將導致人民對於司法之不信賴,本人業已針對檢察官濫權追訴等罪,依法提出刑事告訴,以正視聽。」。
四、 目前本案正繫屬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中,檢察官是否有濫權追訴之情,待全案審理完畢,自當水落石出。一、 台中地檢署張時嘉檢察官因偵辦林明佐涉嫌瀆職一案,前業經林文成律師於113年11月8日發新聞稿予媒體,對張檢察官非法拘提、隱匿對被告陳政谷有利的證據資料,故入人罪,事涉違反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的部分提出質疑;其後,葳群公司負責人游成榜又於113年10月18日對張檢察官提出明知葳群公司為合法公司,所開發之遊戲尚未上線,檢察官明知上情,卻執意據以起訴游成榜涉嫌賭博等犯行。張檢察官上開行為明顯涉有刑法第125條第3款「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之濫刑追訴罪(台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73號卷內資料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