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強制猥褻未成年的法定刑期,對狼父犯行而言過重,減刑依他犯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合併處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該名男子2021年至2023年7月,在住處將手伸入2名幼女衣內撫摸,還抱著2女隔著衣物,頂撞她們的下體及屁股,猥褻多次得逞。2名女童僅3到5歲,毫無抗拒能力,姐姐證述「有跟爸爸說不能摸」,妹妹也用搖頭、點頭方式作證「不喜歡爸爸行為,有拒絕爸爸」。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狼父行為雖不恰當,但和其他訴諸暴力、恐嚇相較,情節較輕微,且根據新竹縣政府處分書判定,狼父有「兩性界線模糊之情形」,妻子也作證「老公覺得這樣的行為沒有很嚴重,只是在玩,自己可以頂,其他人不行」,顯見狼父因對兩性及親子關係的誤解,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法院審理後,因猥褻未滿14歲女子的法定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對於狼父情形相較過重,審酌他已坦承錯誤等情,依刑法59條給予減刑,判處狼父犯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合併處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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