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某日,男子尾隨就讀國小五年級的三女兒進入廁所洗手,突然站在她後方,拉住小女孩右手,隔著褲子摸自己陰莖,孩子受到驚嚇,不敢聲張;2021年6月,C與女友及其17歲的大女兒,駕車前往嘉義外婆家,結束後3人南下投宿高雄一家汽車旅館,C男先是趁同居人不在,在車上親吻大女兒,接著又鬼扯「法力治療」,要大女兒脫光衣服,一起泡澡,然後趁機撫摸、親吻全身。
當晚大女兒將此事告知母親,詎料母親竟只抱抱她,親吻安慰一下,要她別說。食髓知味的C男,當晚趁女友離開床上,爬到大女兒身上,撫摸胸部、親吻,並將手指插入陰道抽送,強制性交得逞。
令大女兒氣憤的是,她數次向母親求救,母親非但不處理,反而替男友求情,希望她與叔叔「和解」,讓大女兒產生自殺的念頭;大女兒向唯一沒遭狼爪肆虐的二妹吐露內心痛苦,二女兒憤而質問母親,為何無法保護自己小孩?沒多久,二妹知道小妹也曾遭叔叔猥褻,於是將C的惡行寫在作業裡,老師依規定通報,讓此事曝光。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C男否認強制猥褻、指姦等所有指控,辯稱同居人的兩個女兒並沒有證據,但法官認為,小女兒歷次被要求描述遭猥褻的重要情節,均無歧異或矛盾之處,應屬可信;大女兒在反覆指述先後遭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證詞均一致,且兩人與母親、C男並無嫌隙,除此事與C更沒有發生過任何不愉快之事,沒有誣陷之必要。
合議庭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對C男判處徒刑3年4月;大女兒遭指姦部份則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4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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