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洋在獲知勝訴定讞後開心表示,感謝司法深明大義,這是對他堅守會計師專業,維護股東最大利益的認證與肯定,他表示欣慰。同時也指出日立所支持的獨董黃福雄,違背《公司法》及《證交法》,更對日立這種世界知名跨國企業為了低價公開收購,不思正途卻恣意無正當理由解任獨立董事,根本是自損跨國企業形象,最終踢到鐵板,可說大快人心貽笑國際。
整起事件源自日商日立株式會社製作所,於2020年10月取得永大機電過半股權後,其所支持的獨董黃福雄律師為附和日立低價公開收購,竟認為獨立董事陳世洋有「越權配發股利建議」「未積極督促永大公司完成經理人定位暨薪酬修訂」「恣意召集108年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導致改選結果無法即時反應股東意向」等解任事由,故於2021年2月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提案解任並通過。日立最終以每股65.1元,低價取得永大電梯剩餘全部股份。
陳世洋當時表示,絕對不接受在毫無正當理由下,以莫須有的說詞召開股臨會,以過半股權優勢霸凌不順己意的優秀獨董,使他不能再為公司及股東盡監督之責,為捍衛獨董制度與他個人名譽狀告日立永大公司。本件訴訟最終判決日立永大公司敗訴定讞,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日立永大公司應賠償陳世洋自110年2月10日起至111年4月17日原定任期止之報酬,共197萬1,249元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