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彰化縣的王姓男子,前年11月花了10萬元,購買一支具有殺傷力的改造鎗以及子彈,擁槍自重的他,去年2月與友人在彰化某酒吧聚會,酒酣耳熱之際,他為了炫耀,將私藏槍彈拿出來把玩,沒想到不慎擊發,子彈打中王男朋友的李姓女友。
這夥人為了掩蓋王男持有槍彈的犯罪行為,向醫院謊稱李女是在台中看煙火時中彈,但醫師在李女膝蓋取出手槍子彈,向警方通報,警方調閱相關行車記錄器,查出王男、李女等人一整晚都在彰化,拆穿台中看煙火等謊言,檢察官依槍砲罪嫌起訴王男。
彰化地院審理時,王男先是謊稱槍枝係向他人借來把玩,但他又無法供出槍枝擁有者,於是坦承自己斥資購買,法官認為其購槍持有行為,對於他人人身安全與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險,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徒刑2年半,併科5萬元罰金。
王男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一審判決已經考量其非為犯罪目的、而是出於炫耀持槍誤傷他人,且最後坦承犯行,對於受傷的李女也予以賠償,其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王男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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