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廖男(52歲)從2012年起歷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歷經建設課約聘人員、清潔隊隊員、建設課技士等職務,在建設課任職期間,負責鄉公所採購案件發包、履約管理、驗收、審核結算文書資料等業務。廖男從2022年至2024年經辦採購案期間,向承包工程的陳姓(64歲)、黃姓(49歲)業者2人,索討每件小額採購工程標案3000元至5000元不等賄款。
2名承包商為避免承包的小額採購工程驗收、請款等程序遭刁難,因此分別交付64件小額採購工程標案賄款19.3萬 元、2件小額採購工程標案匯款1萬元給廖男。
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指揮檢調人員偵辦、搜索,廖在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今偵結起訴3人。其中陳姓業者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配合調查,檢方建請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