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女大生於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到該知名國立大學實習。王姓教授於2021年3月12日13時許至15時許間的某時,進入該校防護室,女大生也進入當測試員,坐在第2張治療床上。女大生因前一天幫忙研究所學姐做實驗,擔任受試者做跑步運動,王便問「腿會不會酸?」說完就用右手捏女左邊大腿中段內側,女當場嚇得不知如何反應。直至5月女大生表示不想讀該校研究所、也不願意選王男作為她的指導教授,老師們說需要告知不讀的理由,女大生才吐露實情,全案揭發。
王矢口否認,並有不在場證明,有學生證明他在事發地點附近班級教室授課。不過女大生證稱,她有寫日記的習慣,經查在3月17日、5月16、19日紀錄日記中,曾以黑筆記載「2021.3.12」,並寫:「我下次一定要躲!然後表示我的不開心」、「我一定要很大聲、清楚的表示我不喜歡!不要為了求和氣委屈自己。勇敢說出不喜歡」、「勇敢劃清自己的界線!」、「不要為求全、求和、委屈了自己」、「勇敢說出來,不喜歡就說出來,加油!」等。
法官查出,學生們指出王男在另一間教室,距離事發地點防護室僅66公尺,認為王男可以利用極短時間,去察看廠商使用儀器情形,加上此案非女大生主動提告,而是學校老師通報,女大生與王教授彼此不認識、也無結怨,應無陷害意圖。一、二審法官均認定王男有罪,依性騷擾罪判5月,如易科罰金要罰15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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