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辦公室主任王燕軍表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的相關規定網路上都查得到,一般人沒有法學素養,貿然引用錯誤資訊就不去計較了,但楊仁壽曾任大法官、最高法院前院長,未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證,居然貿然引用錯誤資訊,令人不能忍受,李辦今將發函給楊要求出面公開道歉、澄清。
王燕軍說,李登輝的卸任禮遇都是依法領取,並沒有所謂的「終身俸」,甚至李在卸任當時,就已放棄了數十年公職資歷累積的18%優存。
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的禮遇期間與任職期間相同,未滿1年以1年計算,此項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李登輝1988年1月13日繼任總統,至2000年5月20日卸任,任期共12年又4個多月,因此總統卸任禮遇共可享13年,從2007年至2019年底止。
不過,由於李登輝曾任3年7個多月的副總統,因此卸任總統禮遇期滿後,依法他還可接受4年的卸任副總統禮遇。
本刊整理,我國《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最早在1978立法施行,但當時僅規範卸任總統禮遇,並無卸任副總統禮遇,規範卸任總統「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2001年政黨輪替後,立法院修法將副總統卸任禮遇納入。
2006年6月30日,立法院再次通過修法,將總統卸任禮遇金訂為25萬元、副總統卸任禮遇金訂為18萬元,且總統辦公事務費每年800萬元,第2至5年各遞減100萬元,至第5年後不再遞減;並明訂任期多久、禮遇多久。
2010年8月19日,立法院修法通過「阿扁條款」,明訂卸任總統、副總統若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就停止禮遇,僅提供安全護衛2至3人,判決確定就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目前我國卸任總統、副總統接受禮遇對象包括:李登輝、馬英九(至2024年5月19日)、吳敦義(至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