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被控在2010年間,得知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正研發筆電,便以個人名義投資通達,且擔任董事長。誰知通達因筆電開發業務不順,虧損10億多元,林蔚山涉嫌在2006時,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通達近2億元。
金援後,通達財務未見起色,林蔚山因連帶保證通達債務達19億元,為免除自身責任,便涉嫌指示大同子公司收購通達,同時以大同公司的錢協助清償通達債務。2011年時通達解散,隔年就案發被起訴。
在林蔚山將個人債務轉嫁給大同吸收後,大同光是在2007至2010年間,總計虧損就高達17億元。林蔚山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背信罪判刑四年半,但2014年高等法院改用加重背信罪重判他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
後來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要求查清楚林蔚山犯罪所得。林蔚山去年出庭應訊時,被到場的媒體堵上詢問,剛下車的他就拿著牛皮紙袋遮臉,向媒體說,不是!不是!否認自己是林蔚山。
開庭時,林蔚山對法官說:「我是受害者,被周雲楠(同案被告)騙了,我過去太相信她,我沒有犯任何罪。」接著他又抱怨地檢署說:「起訴我(求刑)20年,殺人犯都沒判到20年,檢調應該幫助好人處罰壞人,但本案相反。」
林蔚山越說越氣,還指控起訴他的檢察官:「檢察官用逼供方式,要求我5秒內回答,否則(筆錄)就記『不語』,檢調壓迫陷害良善,說我掏空大同,對我損害很大。」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也針對林蔚山的掏空公司案,另提損害賠償訴訟,在去年9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林蔚山需賠償19.69億元給投資人保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