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5年5月29日龔重安持菜刀潛入台北文化國小,尾隨一名8步女童進入廁所,趁女童要如廁完畢後,將女童壓制再以菜刀殺害女童,造成女童氣管重創,頸部動、靜脈大量出血而死亡,龔重安犯案後,看著女童血流滿地,先是清洗自己沾滿鮮血的手,犯案10分鐘後自行打電話報警,表示自己殺人,女童送醫急救後傷重不治,一審士林地院去年2月依殺害兒童罪判龔男無期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後,龔男堅稱自己精神沒有問題,但他的律師則認為,龔男有思覺失調症,應暫停審理,去年12月高院認為龔男未達心神喪失程度,駁回聲請。
二審9日宣判,審判長吳炳桂宣讀主文,判龔重安無期徒刑,並當庭表示,因榮總、台大、警大等精神、心理專家鑑定,龔男有充分的就審、訴訟能力,但也有幻聽、妄想等精神疾症狀,評估有50%以上可能是思覺失調症,依鑑定,並非毫無治癒、重返社會可能,依殺害兒童罪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