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遭羈押長達16年、官司拖了20年才無罪確定的冤案受害者徐自強說,恰恰相反。「一般人會覺得,那麼多法官都判過怎麼會有問題?其實,如果你看到那麼多法官都判過,更表示這案子可能有問題。」
這牽涉到法界內部文化,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說,這類重大刑案若最先審理的法官不慎重仔細,誤判後便難翻案,「判過越多次,越難翻案,尤其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後的案子,後面(開啟再審後)的法官更難有勇氣翻案,因為他翻案就表示前面審過的學長姐、甚至老師判錯了,這是自家人打司法一巴掌。」
法界圈子甚小,林永頌形容,法界講求所謂倫理,「像黃埔幾期那樣,我是(司法官)10期,你20期的在那邊講什麼話。」
林永頌並說,法界文化是維持原判決(不翻案)的法官較容易升官,反之則容易受到壓力,「像當年替蘇建和案開啟再審的那位法官,最近有人幫徐自強拍紀錄片時去訪問那位法官,那法官才講出來,他說當年開啟再審後他就被很多法官杯葛,他審理的其他案件常被上級法院撤銷(即無效),他說自己的判決被撤銷沒關係,但這樣會害當事人被無辜波及。後來他就辭職不當法官了。」
延宕更久的邱和順案(即學童陸正綁架撕票案、加上女保險員分屍案),審理過的法官更是超過100位,十分驚人。
邱和順從案發後被羈押至今28年,破了台灣司法史的紀錄,全案至今高達更十一審,卷宗從地上堆到天花板恐怕可以堆上2輪。邱和順的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就說:「案情明確的案件哪裡需要更審那麼多次,這種一直定不下來的案子,通常都有問題,後面審理的法官不想成為司法罪人,不敢翻案,但也不敢讓它(死刑)定讞,就互相踢皮球踢來踢去。」
尤伯祥並說,以邱和順案為例,更三審至更八審期間,法院經常都只開一、二次庭就草草結束,「判決書抄一抄,送到最高法院。」然後被最高法院退回、再換另一組高院法官審理,再重複同樣作業模式。
邱和順案的判決書「抄來抄去」的情況到底有多離譜呢,看卷宗便不難發現,例如,邱和順被指殺人棄屍的柯洪玉蘭分屍案,檢警偵辦筆錄上明明白白寫著,柯洪玉蘭在1987年11月24日上午9點半到任職的保險公司辦公室開會,同事說她在9點50分離開。10點多,有人看到她在市場買菜,12點,有人見到她行經一間工廠,傍晚5點至6點多,表哥、外甥先後在路上看到她。
但,從一審到更十審的判決書都一模模一樣樣這麼寫:邱和順等十人「傍晚」打電話到保險公司,將柯洪玉蘭從辦公室後門接走,勒索不成殺害分屍。直到更十一審,法官可能終於發現柯洪玉蘭上午就離開辦公室沒再回去,因此從一審到更十審的判決書所述,是不可能的事。更十一判決書終於修改,只模糊提到邱和順等人傍晚打公用電話將柯洪玉蘭騙出,沒提地點。
法官誤抄判決書的情況不時可見,律師林永頌舉例,他曾接過一樁台電購煤案件,一審判決書將「僅是小小煤礦」誤打為「井是小小煤礦」,想不到二審的判決書也照樣寫著「井是小小煤礦」。林永頌說,他的當事人氣得直說法官冤枉他也就罷了,連錯字都不改。